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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杂谈] 关于住建局职工周宪德判三缓五2013年刑满释放正式退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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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2 发表于 5 天前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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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12345】您好,您反映的《关于养老金发放问题》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已办理。答复如下:经核实,问题1:调查情况:周宪德,男,1962年12月出生,原市房地产管理局担保中心主任,因犯挪用公款罪,2008年9月16日,被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08年10月14日,原市房地产管理局按程序开除周宪德党籍,撤销周宪德职务,安排临时性工作,在缓刑期间发生活费。2013年10月,周宪德缓刑期满后恢复工作,工资按规定执行。2022年12月,经市人社局同意,办理周宪德退休。政策依据:1、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第一条第(四)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缓刑执行期间,停发原工资。对安排了临时工作的缓刑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本人受处罚前工资固定部分85%的数额计发生活费,其工资中活的部分(津贴)不再发放。缓刑期满后分配正式工作的,其工资待遇根据新任职务、新任岗位按不高于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2、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及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通知》(人核发〔1989〕2号)第一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其职务自然撤销,安排不叙职务的临时工作。为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特长,除利用专业技术进行犯罪活动被判缓刑的外,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安排其一定的技术工作。降低原工资待遇,按低于开除留用察看人员工资待遇发给临时工资。缓刑期间悔改表现好的,缓刑考验期满后可以分配正式工作,重新确定职务和工资等级;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处理情况:该问题,反映人已致电市住建局,按照电话来访事项登记,并按相关信访规定程序正在办理。问题2:调查情况:周宪德刑满后恢复工作等文件资料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事务信息,反映人与此无利害关系。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处理情况:不予提供。
来自: iPhone客户端
 楼主 6542 发表于 5 天前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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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关于开除公职的法规适用偏差

1. 周宪德2008年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依据2007年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该条款明确包含“缓刑”情形。

2. 答复中仅提及“开除党籍、撤销职务,安排临时性工作”,未提及开除公职,且仍保留其编制、缓刑期满后恢复工作,明显与上述条例强制性规定相悖。

二、 关于编制保留的合规性质疑

行政机关公务员被开除处分后,其人事编制应按规定予以核销。周宪德作为应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市编办仍保留其编制,且缓刑期满后顺利恢复工作、办理退休,缺乏合规的审批依据支撑,请求公开编制保留及恢复工作的全部审批文件。

三、 关于信息公开答复的理由不成立

贵单位以“相关文件属于内部管理事务信息、反馈人与无利害关系”为由不予公开,该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精神:

1. 周宪德系公职人员,其违法后的处分执行、编制管理、返岗退休等事项,涉及公共利益和政务监督,不属于可豁免公开的“内部事务信息”;

2. 公民对公职人员履职合规性享有监督权利,该监督权利的行使不以“利害关系”为前提,贵单位以此为由拒绝公开,缺乏法律依据。

四、 异议诉求

1. 请贵单位书面答复周宪德未被开除公职、保留编制的具体政策依据及审批流程文件;

2. 请贵单位撤销此前“不予公开”的决定,依法公开周宪德缓刑期间工作安排、缓刑期满恢复工作的审批文件、编制保留证明、退休审批材料等相关信息;

3. 请贵单位对周宪德相关处理程序的合规性进行重新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书面告知本人。来自: iPhone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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