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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12345】您好,您反映的《关于养老金发放问题》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已办理。答复如下:经核实,问题1:调查情况:周宪德,男,1962年12月出生,原市房地产管理局担保中心主任,因犯挪用公款罪,2008年9月16日,被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08年10月14日,原市房地产管理局按程序开除周宪德党籍,撤销周宪德职务,安排临时性工作,在缓刑期间发生活费。2013年10月,周宪德缓刑期满后恢复工作,工资按规定执行。2022年12月,经市人社局同意,办理周宪德退休。政策依据:1、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第一条第(四)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缓刑执行期间,停发原工资。对安排了临时工作的缓刑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本人受处罚前工资固定部分85%的数额计发生活费,其工资中活的部分(津贴)不再发放。缓刑期满后分配正式工作的,其工资待遇根据新任职务、新任岗位按不高于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2、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及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通知》(人核发〔1989〕2号)第一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其职务自然撤销,安排不叙职务的临时工作。为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特长,除利用专业技术进行犯罪活动被判缓刑的外,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安排其一定的技术工作。降低原工资待遇,按低于开除留用察看人员工资待遇发给临时工资。缓刑期间悔改表现好的,缓刑考验期满后可以分配正式工作,重新确定职务和工资等级;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处理情况:该问题,反映人已致电市住建局,按照电话来访事项登记,并按相关信访规定程序正在办理。问题2:调查情况:周宪德刑满后恢复工作等文件资料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事务信息,反映人与此无利害关系。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处理情况:不予提供。
来自: iPhone客户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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